当事人 |
马某, 钦州钦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 ,北海泽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6127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钦州钦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北海泽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钦州钦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北海泽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3民初61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双倍偿还定金共计66000元。2、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