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衡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5民初567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衡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5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衡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580 8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