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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 四川宇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晟世鼎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4民初156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成都晟世鼎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15663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你们、四川宇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截止2021年7月25日的利息为1087.12元);3.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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