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 四川宇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晟世鼎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566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晟世鼎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15663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你们、四川宇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截止2021年7月25日的利息为1087.12元);3.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