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 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5民再1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5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再审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本院第三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