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某某,李某某,陈某,吴某某, 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102民初95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本院(2020)桂0102民初9510号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金明、陈某、吴某某、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9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