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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陈某,吴某某, 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桂0102民初951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某某:本院(2020)桂0102民初9510号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金明、陈某、吴某某、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9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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