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某某,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湘1321民初1697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某某:本院受理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32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