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成轩, 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1执恢21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成轩: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将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荣华北路299号4栋2单元23层2305号住宅(业务件号:权286987)及室内物品移送拍卖,买受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3826128元最高应价竞得。本院就该执行财产依法作出分配方案,扣除本案执行费10672元、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9652.26元、买受人代被执行人垫付的税费114439.50元,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第一顺位抵押)受偿金额为1135596.50元,债权人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顺位抵押权)受偿金额为2555767.74元。因本院无法向你方进行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川0191执恢21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你方若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对执行财产按照分配方案予以分配。 |
刊登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