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沈阳浑南营业部,李某,高某, 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营业部、李某、高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营业部、李某、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陵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