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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某某,沈阳浑南营业部,李某,高某, 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营业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营业部、李某、高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营业部、李某、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陵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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