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辽0103民初字第6400号,(2021)辽0103执恢1412号,(2021)辽010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辽0103民初字第6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03执恢1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本院依法对你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路28-7号1-5-3,建筑面积45.78平方米的房屋及室内物品机选评估机构,已机选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房及室内物品的评估机构。现向你公告送达沈房估诉字[2021]第155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路28-7号1-5-3房产评估价格468375元,室内物品评估价格6360元;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03执恢141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路28-7号1-5-3房屋及室内物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须于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通知。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