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继春,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3执3808号,(2020)长仲裁字第235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继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3执38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扣划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书、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该执行通知书载明:本院责令你立即自动履行(2020)长仲裁字第2351号裁决书,如仍不履行,本院根据具体情况可随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时一切费用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你们承担;该执行裁定书中载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继春的银行账户存款282 83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该网络询价报告书中载明:许继春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高云路6号怡海星城二期108栋、109栋809房进行处置参考询价结果为291709元,本院将以233370元的价格对该房产进行拍卖,该拍卖通知书、拍卖裁定书中载明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许继春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高云路6号怡海星城二期108栋、109栋809房(权证号:20170152433)。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沈法官18817135618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