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 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远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1321民初138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远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银某某、周某某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321民初138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