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长沙聚力富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邵阳县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3民初1726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聚力富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邵阳县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搬迁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长沙聚力富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邵阳县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消费扶贫节日慰问款人民币32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长沙聚力富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