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02民初198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302民初198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透支款本金99380.89元、利息44676.5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滞纳金5876.84元、手续费2101.76元,共计152916.08元,并支付2021年9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实时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21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总利息不得超过以实时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记账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总额);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92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