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吉林省华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铁道双瑞站车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铁道双瑞站车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华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沈阳铁道双瑞站车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