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大连优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 ,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执20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优派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李哲峰、杨某某:本院执行的(2021)辽0204执200号申请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 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宋医春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14号1单元9层2号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宋医春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14号1单元9层2号的房屋所有权作价4979000元,扣除上述房屋抵押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债权额1232939.96元,余额交付申请执行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抵偿本案等额债务,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