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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第三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防城港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602民初79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6731.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291.48元由被告承担(详见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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