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成都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68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68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9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94649元(前述资金占用费用计算截至2020年10月30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9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该款项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