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某某,谭某某,何某,张某, 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1978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何德容、谭某某、何婷、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何德容、谭某某、何婷、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4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4,903,695.97元、违约金245,000元以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