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范某某,第三人-, 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12135号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你、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21)湘0111民初12135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工程款本金9591016元以及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日利率0.0105%每日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3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880666.85元,两项合计11471682.85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资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资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