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 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质证及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原告李某某申请对象州县东都购物中心大楼地下车库的涉案防水工程进行案涉工程量、工程造价鉴定,本院准予鉴定。为此,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一楼调解室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提交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定于2022年3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请各方当事人事先准备好本方需要提交鉴定的证据材料(一式十二份),并准时参会。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