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北海华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572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华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3民初57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费2148.39元、电梯费540元,共计2688.39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滞纳金以2688.39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为标准,自2021年9月28日起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