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海华晟纺织有限公司 ,北海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337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华晟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北海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华晟纺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海华晟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118100.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截至2020年10月31日违约金为5338.06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尚欠物业服务费本金11810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案物业服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北海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北海嘉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22元,由被告北海华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