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山西长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黎城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宁民终570号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宁民终570号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原转让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山西长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黎城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刑事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