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22民初22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诉被告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借款本金395,568.71元;被告吴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吴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律师费用19,70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有权就坐落于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43号现代阳光城1幢3单元1202号房产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998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