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某,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202民初23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2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803.54元,利息6706.56元(截止2021年4月30日),罚息9282.94元(截止2021年4月30日),以上共计101793.04元;二、被告周某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8%自2021年4月30日起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方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