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张某,王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诉张某某、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由被告返还原告垫付被保险人王某某车辆损失31553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赔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