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某某,段某,董某某, 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久品莲华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丰燕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950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宁夏久品莲华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丰燕工贸有限公司、黄某某、段某、董某某、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9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丰燕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59214.74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下欠代偿款自2020年3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黄某某、段某、董某某、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丰燕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9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