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日升,袁宝金,姜红,刘成春,刘某,刘某某, 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10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宝金:本院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姜日升、刘某、刘某、刘某某、姜红、刘成春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14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均以借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含当日)止,按该期间对应档次的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罚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款项偿清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二、被告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在各自所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姜日升、袁宝金、姜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刘成春在其与姜红的家庭共有财产范围内、刘某在其与刘本善的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内以及继承刘本善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82772元(均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预付),由被告大连金色阳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日升、刘某、袁宝金、姜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