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邵某某,廖某某,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 ,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14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某某、廖某某、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1)桂0502民初14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邵某某、廖某某、第三人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与被告邵某某、廖某某、第三人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北海分行南珠支行2010年0196号);二、被告邵某某、廖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5115.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被告邵某某、廖某某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9730.21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本案债权时对被告邵某某、廖某某名下坐落于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213号同和水岸香堤小区24幢一单元602号房屋[产权证号:北房权证(2015)字第026507、026508号]以该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48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邵某某、廖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