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宜宾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山河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7306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山河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你公司返还原告预存租金、押金共计87300元,并向原告开具金额为49500元的设备租赁款发票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2730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