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诉被告韩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答辩状及转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建平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