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某某,赵某某,第三人-, 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5374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及第三人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11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股权回购款2400000元及溢价款(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7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某某、第三人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胡某某登记在原告胡某某名下的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0.3971%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赵某某名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