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某某,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7023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某某: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7023号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民事转普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通知书、法律文书上网告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五塘人民法庭领取应诉材料,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五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