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连儒波,米长伟,连艳杰,刘振新,连晓红, 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执异13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儒波、米长伟、连艳杰、刘振新、连晓红:本院在执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你们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2021)辽02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