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曹某某,王某某,干某某,干某某,许某某,许某某, 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 ,宁波福祥贸易有限公司 ,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锦富源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福祥贸易有限公司、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锦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某某、王某某、干某某、干某某、许某某、许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福祥贸易有限公司、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锦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某某、王某某、干某某、干某某、许某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