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宁**,刘*,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30民初2333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宁**诉被告刘*、王**不当得利纠纷一年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30民初23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平乐县人民法院5号法庭(三楼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