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廖某某,黄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 ,柳州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203民初570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某某、黄某某、柳州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诉廖某某、黄某某、柳州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3民初570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下午15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