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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廖某某,黄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柳州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203民初570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廖某某、黄某某、柳州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诉廖某某、黄某某、柳州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3民初570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下午15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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