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怀平,龙从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587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从光:本院受理原告王怀平与被告龙从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1民初587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怀平支付劳务费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龙从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