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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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62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金正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鸿顺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海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李浩粼、赵法群、张学印、关晶媛、王仁平、韩兴亮、王秀军、谭吉年、张国锋、金莘凯:本院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王金平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9 556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10元,均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