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懿震, 大连高新园区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大连苏氏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663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苏氏商贸有限公司、王懿震、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告大连高新园区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苏氏商贸有限公司、王懿震、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大连苏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大连高新园区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4%计算);二、被告王懿震、被告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苏氏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8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大连苏氏商贸有限公司、王懿震、大连天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市天运上海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