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宇平,李金润,谭伟,郑伯平,章建英,郑力平,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桂0105民初8830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宇平、李金润、谭伟、郑力平: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宇平、李金润、谭伟、郑伯平、章建英、郑力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宇平向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的尚欠租金701333元;二、被告郑宇平向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上述租金的迟延损害金(迟延损害金计算:截止2019年9月20日,迟延损害金为90090.49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付);三、被告郑宇平支付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李金润对被告郑宇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谭伟、郑伯平、章建英对被告郑宇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伟、郑伯平、章建英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宇平追偿;六、被告郑力平对被告郑宇平尚欠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租金499254元及对应的迟延损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力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宇平追偿;七、驳回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40元(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148元,由被告郑宇平、李金润、谭伟、郑伯平、章建英、郑力平负担1089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