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段福军,银川市西夏区学艺宝家俱店,杜亚洲,王军平,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亚洲:本院受理的原告段福军、银川市西夏区学艺宝家俱店诉被告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军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追加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告段福军、银川市西夏区学艺宝家俱店于2021年8月23日追加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被告追加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军平支付原告工程款93090.99元,退还工程保证金13000元,利息1050.65元(利息以93090.99元为基数,按照LPR3.85%利率,自2020年6月5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顺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合计107141.64元。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银川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公告的开庭日期取消,本案开庭时间以本次公告的开庭时间为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