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成都分公司,王勇, 昌都市勇辉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颖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昌都市勇辉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8民初288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昌都市勇辉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昌都市勇辉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聊城市东颖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8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标的额为1668222元的波形立柱购销合同于2021年8月2日解除;二、被告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621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96211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扣减2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