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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成都分公司,王勇, 昌都市勇辉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颖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市勇辉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8民初288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昌都市勇辉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昌都市勇辉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聊城市东颖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8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标的额为1668222元的波形立柱购销合同于2021年8月2日解除;二、被告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621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96211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扣减2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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