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侯伟生,杨越宇,大连维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彤洋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大连仟隆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5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仟隆贸易有限公司、侯伟生、杨越宇、大连维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彤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4 085元予以退还;公告费520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