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建行,谢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3民初398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磊: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3民初3989号原告朱建行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计22万元整,并承担资金利息、委托诉讼代理费、诉讼费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弯法庭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