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金玉,阎静,李昕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3民终424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昕玲:上诉人苏金玉因与被上诉人阎静、原审被告李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民终4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上诉人苏金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