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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金玉,阎静,李昕玲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3民终42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李昕玲:上诉人苏金玉因与被上诉人阎静、原审被告李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民终4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上诉人苏金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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