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苗安顺,葫芦岛蛤蟆山矿业有限公司,廉金民,陈秀月,吴鹏, 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 ,葫芦岛市龙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民初14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廉金民、陈秀月、吴鹏:关于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安顺、葫芦岛蛤蟆山矿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廉金民、陈秀月、吴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1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