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蔡富,杨志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382民初第173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志广:本院审理原告蔡富与被告杨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382民初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杨志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富空心砖款136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200元,共计4820元,由被告杨志广负担。被告杨志广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