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解学武,陈勇,蒋美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勇、蒋美屏:本院受理原告解学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彭艳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迎春、陈立强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