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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传平, 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14民初711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传平: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14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筒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142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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